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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会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亟需政府保障

2005年3月1日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现象主要存在于以加工业为主的私营、合资、家庭加工企业,也存在于小型餐饮等服务行业和零售、旅游等行业。这些企业用工对象主要是农民工和下岗工人。

  这些企业工资结算模糊,变相克扣花样百出。比如,将《劳动法》明确规定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如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和夜班费等,统统充抵正常工资,凑出一个符合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许多以计件或提成作为支付手段的企业,在用工合同中设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使职工拿到的工资低于每月的最低标准;有的账面上给足员工最低工资数目,但实际上又巧立名目千方百计扣回。

  “根据我们对温州、杭州、金华等地的调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较普遍。”致公党浙江省委会为此向浙江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亟需政府保障》的集体提案。

  提案呼吁,加紧制定《最低工资保障条例》,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者进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要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企业要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凭证,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者的签字,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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