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个人都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民生,构筑和谐”系列报道之五
发布日期:2007年6月30日
要加强协调,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使刑事援助对象在第一次受到强制措施时就能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摘自致公党浙江省委会的提案《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援助,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环
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那些没有能力承担诉讼所需费用的人也能够有机会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制度设计,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初,我国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我省于1996年底开始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到2006年底,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02家,法律援助站(部)2000多个,法律援助志愿者762人,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好做法,有力地维护了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省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调研发现,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往往只有司法机关一家在唱独角戏,而且也只是公布地址和咨询电话或在节假日时发放一些宣传资料。大多数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对这一制度还不够了解,他们往往不知道自己在遇到司法方面的难题时,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又如: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即使有经费提供的,一般每年也只有2~4万元,这相对每年二三百起援助案件来说,远远不够。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案件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而且,法律服务人员分布极不均衡,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分布很少,有的连律师事务所也没有。
他们还发现,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法律帮助,但实际上一般都要到法院开庭审理前十天左右才会通知援助机构,援助机构有效开展工作的时间很有限,指定辩护往往流于形式。对于民事法律援助,法院都要按规定收取诉讼费,当事人无力承担,申请法院缓、减、免时往往得不到批准,致使许多民事援助一开始就陷入困境甚至夭折。
不能让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法律援助是司法领域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针对的往往是比较贫困的群体。如何让他们在需要打官司时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这一问题受到了我省各民主党派及政协委员,特别是法律界委员的关注,省政协委员滕启文、杭州市政协委员任旭荣等都曾提出过相关的意见建议。他们认为,必须尽快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并要通过立法,列入同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按我国《律师法》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承办1到3件法律援助案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据此给予荣誉称号和选择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多渠道募集海内外人士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
针对目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致公党省委会建议政府在设立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上应与受援对象的分布相适应。同时,各地应逐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援助律师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可通过抽查案卷、回访受援人、旁听援助案件的庭审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办案不认真、服务不到位现象,并对热心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高的律师予以鼓励和奖励。
来源:联谊报 2007年6月30日 一版 作者:范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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