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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玲: 维护正义的美丽使者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律师是维护正义的使者!”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敏玲一直坚守着这样的信念。
  在她看来,赢得诉讼不仅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十几年来她也是一直秉承这一原则来办理案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敬。因此,2007年7月,在浙江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朱敏玲被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授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敢为人先闯新路


   “社会的进步才有律师,只有脚踏实地的工作,才能被社会所接受,被大众所认可,才能顺应社会的进步。”这是朱敏玲对同事经常说的一句话。话虽简单,却道出了一个真正成功律师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进取精神,而这种责任感和进取心正是朱敏玲10年律师历程的最好写照。
  20年前,律师这一职业在当时的中国还基本上属于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虽然已经出现,但主要是拿着政府工资的“官方律师”,很少有个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里“自古良民不告官”的观念的影响,律师这一行业远没有现在这样规范和受到认同。然而,怀着一种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的理想,朱敏玲攻读了法律专业,并于1995年取得了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了专业的律师执业。在这一时期的工作过程中,朱敏玲一边在办案的同时,一边仍努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8月,朱敏玲凭着对律师事业的执着追求,带着一身过硬的业务本领,怀着一颗充满正义的赤诚之心,创办了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朱敏玲律师始终把提高服务质量、关注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把最大限度地实现律师职业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树立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作为从业的最高准则和最终目标。
  为了实现“把龙剑所做大、做强”这一目标,作为事务所主任的她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要求所里的每一位律师都应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的执业纪律规范,决不允许任何人收取法律服务对象的任何好处,并带领全所律师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以全新的管理模式进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她坚信:“没有诚信的律师,不会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业务也根本不会有可能拓展。”
  11年来,朱敏玲由于积极地为弱势群众和企业办理的法律案件数量多,质量高,口碑好,因此慕名而来的群众、企业越来越多,使得全所的案源不断扩大,业务逐年上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知名度扶摇直上。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如今的龙剑律师事务所已由过去只有5个人的小所发展成为拥有13名专业律师,多个工作人员的知名律师事务所。2007年7月,在浙江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朱敏玲被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授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载入宪章,但是就目前阶段的国情来说,法制的完善和实现法治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律师作为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就要求律师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更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使命感。不能使执业动机功利化、执业目的庸俗化、执业行为商业化、执业信仰模糊化。律师应当充当起惩恶扬善、捍卫法律的守护神。

仗法执言 伸张正义

  在朱敏玲的心里没有那种小事无所谓、大案看回报的思想,她注重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1998年,朱敏玲律师担任姚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援助辩护。此案在当地影响甚大。被告人姚某因为其夫郑某因病致家贫及为达到与他人长期通奸目的,而产生杀害郑某恶念。姚某将甲胺磷农药倒入郑某喝中药的开水碗内,致郑某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一审法院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敏玲接受案件后,仔细查看案卷材料,走访被告人住所地,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认真研究案情,并购买了甲胺磷农药进行气味试验。在二审过程中,朱敏玲据理力争,认为甲胺磷农药气味特别臭,即使姚某确实将甲胺磷农药掺入中药中,经常接触农药的郑某应闻出其味,不可能喝下去。同时,由于被害人在死亡前几个月,以为自己得了胃癌。鉴于此,不排除郑某有自杀的可能。上诉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判处。
  在办案过程中,朱敏玲不仅注重维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注重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积极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教,进行感化教育,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安徽省大坑村的王某,因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被检察院以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朱律师根据案情证据、事实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政策,提出起诉书指控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最终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消对王某的起诉,王某被无罪释放。2006年6月,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吴某某及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钟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使其2人得到了从轻判决。                                       
朱敏玲律师常常给所里的律师讲:“弱势群体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这是追求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神圣职责,一个律师如果能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使被援助者满意,使社会各界满意,那么他在办理有尝案件中也一定会取得成绩。”她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伸援助之手 为弱者解忧

  在朱敏玲办理的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受援人是因工伤残的外来民工,取证困难、仲裁诉讼环节复杂、时间跨度大、受援人急待救助是这类案件的特点。为了一起民工援助案件,她常常在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不依不饶的精神让那些损害民工利益的业主害怕,也让他们由衷钦佩。
  2002年,冯某在为雇主潘某等建房挑水泥时,失足从三楼摔下,造成6级伤残,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雇主赔偿人民币11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冯某、潘某等系承揽该房建筑合伙人,对合伙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按份承担责任,故按被告、原告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赔偿冯某21653.16元。冯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朱敏玲律师为其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朱敏玲仔细分析案情,认真地拟写上诉状,申请诉讼费免缴,并代为其代理二审开庭。中级法院根据案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朱敏玲作为受害人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代理人为其出庭代理。2005年,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潘某等合伙人共向原告冯某赔偿109275.27元,比原判增加了87622.11元,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2005年,朱敏玲在没有收取律师费情况下,多次往返杭州桐乡,为民工康某办理工伤认定,反复与用工方协调,使其获得赔偿款48000元。朱敏玲对待这些贫弱群体耐心热情,服务细致周到。在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从没有因为是免费代理而怠慢每一个当事人,也从未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懈怠。在她先后办理的2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中,共为弱势群体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在朱敏玲看来,弱势群体的这个范围应该是外延涵义可以扩大的,比如老年人及妇女同胞。为此她利用晚上时间,到浙江省妇联主办的“心之桥”妇女热线为妇女们提供法律咨询,利用休息时间,深入社区、学校,作为常年免费的法律顾问,她无偿的为居民、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朱敏玲不仅在工作中是一位诉讼强手,同时她还致力于在法学理论学术领域的探索,以及法律法规条文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准确应用这一更为重要的课题研究。特别是对于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关于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她都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通过组织渠道反应给了政府有关部门。

学术领域的专家

  为了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朱敏玲在律师执业的同时,对法律业务刻苦钻研并竭尽个人的微薄之力,为律师制度的建设做贡献。例如《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使律师参与刑辩的数量大大下降,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因此,朱敏玲撰写了《关于取消律师伪证罪法律规定的建议》提交给致公党浙江省委员会,该建议被致公党中央和浙江省政协采用,提交给有关部门。又如有关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作了规定,但有些侦查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为此,她向致公党浙江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建议》,该建议被致公党中央和全国政协采用,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结尾

  一个成功律师的标准是什么?也许每个人的回答都不一样。让我们来听听朱敏玲的回答:“成熟、理性、富有社会正义感。通过自己严谨的职业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捍卫人间真理!”也许要达到这个目标并不简单,但她无疑会一直朝着这个目标不懈地去努力。(沈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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